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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角度看重组和并购后整合——给中国投资者的建议

 

提供信息:德国科隆陆德律师事务所 (德国中国商会咨询网络成员)

A.引言

      新冠疫情在德国已经持续一年多了,除受影响最严重的餐饮、娱乐和旅游业外,很多其他行业的公司也受到严重打击。尽管如此,出乎意料的是,迄今为止,破产案件并没有增加,甚至2021年春季的第二次封锁措施也没有导致一波破产潮。这当然也要归功于德国法律暂停了企业申请破产的义务和提供给企业的援助资金,使得许多公司度过战后最严重的经济危机。然而,随着国家支持政策的到期以及暂停破产申请义务的到期,专家们认为,困境中的公司和破产的数量今年将会上升。在此背景下,本文将介绍德国的重组的相关主要法律规定,同时还将讨论在实践中经常被忽视的收购后的整合问题。

 

B.暂停申请破产的义务

      德国破产法本来规定,在公司出现资不抵债或丧失支付能力时,管理层有及时(一般应在三周内)向法院申请破产的义务。但由于新冠疫情,德国在2020年修改了法律,暂停了因受新冠疫情直接影响而出现资不抵债或暂时丧失支付能力的公司申请破产的义务。该规定最初的有效期至2020年9月30日,随后生效的《COVID-19破产中止法》将暂停申请破产的义务有限制地延长至2021年4月30日。但其适用的一个重要前提条件是,公司在2020年11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期间,依据政府为减轻新冠疫情影响而实施的援助计划提交了财政援助申请。根据《COVID-19破产中止法》第1条第3款第2句,债务人如果由于法律或事实原因无法提出申请,但属于有权提出援助申请的群体,也同样适用。

 

C.重组

      由于新冠疫情引发的不良资产并购再一次明显增加。需要重组的公司在危机前或危机期间被收购,以便用新的资本和新的战略重新开始。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收购一家企业,以此获得进入德国或欧洲市场的机会以及获取“德国制造”技术。然而,由于德国的破产程序是在严格的时间框架内进行的,这就要求中国投资者——尤其是在不良并购交易中——必须拥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此外,对困境中的公司的投资可能不仅会带来经济风险,而且还会带来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因公司被收购的时间不同而各异。特别是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29条及以下条款规定,对于申请破产前的一段时期,存在破产撤销的危险从而对收购带来更大影响。

随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稳定与重组法》,德国的重组实践将发生深远的变化,尤其是在许多公司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并在财务上受到重创时期。通过《企业稳定与重组法》,德国将2019年6月20日通过的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对重组的框架性规定的《欧盟第2019/1023号指令》转化为了德国法。

《企业稳定与重组法》使得企业能够在破产前的重组程序中进行重组。其包含了处理企业危机的各种措施,在疫情背景下,可能有效地帮助重组危机中企业。

根据《企业稳定与重组法》制定的重组计划,使债权人可以基于多数决定对公司的债权进行重组,这也是《企业稳定与重组法》的核心。可以在有法院参与或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对重组计划进行谈判和表决。与破产程序相比,重组程序中的法院参与程度一般较低。

《企业稳定与重组法》的出台,使公司的财务重组不必直接通过破产法。其中的新规定也让在大多数债权人支持的情况下对公司重组成为可能,而不必担心重组会因为个别利益相关者的抵制而受阻。类似程序以前主要存在美国(第11章)和英国的相关法律(《重组安排计划》)中。

 

D.并购后整合的意义

      并购后整合(简称PMI)是指公司收购或合并后的整合过程,在并购交易中发挥着重要作用。在整合阶段,通过调整买方和卖方公司的各种组织结构、业务流程和企业文化,来实现收购所追求的目标和事先确定的协同效应。除了技术、商业管理和税务方面,也应该及时关注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尽管PMI阶段要到交易结束后才正式开始,即目标公司的控制权正式移交给买方之后,但在尽职调查阶段就应当为整合计划作准备,将尽职调查中发现的问题列入整合计划中。

 

E.结语

      由于新冠疫情的影响,德国一些本质上定位良好、拥有可持续商业模式和优秀产品的公司也陷入危机。对于中国投资者来说,这为他们提供了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收购这些公司的机会。而新出台的《企业稳定和重组法》使得破产程序之外的企业重组变得更加容易,不仅给企业进行自身债务重组提供了新的可能性,也为收购这些重组中的企业创造了新的机会。

并购后整合是成功收购的关键。建议在交易早期制定整合计划,并将尽职调查的发现融入整合计划中,才能在交割后及时、有针对性地实施整合计划,实现并购的协同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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