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新冠疫情引发的不良资产并购再一次明显增加。需要重组的公司在危机前或危机期间被收购,以便用新的资本和新的战略重新开始。对于外国投资者来说,正提供了一个很好的机会,可以以相对便宜的价格收购一家企业,以此获得进入德国或欧洲市场的机会以及获取“德国制造”技术。然而,由于德国的破产程序是在严格的时间框架内进行的,这就要求中国投资者——尤其是在不良并购交易中——必须拥有良好的组织能力和快速反应能力。此外,对困境中的公司的投资可能不仅会带来经济风险,而且还会带来法律风险。这些法律风险因公司被收购的时间不同而各异。特别是根据德国《破产法》第129条及以下条款规定,对于申请破产前的一段时期,存在破产撤销的危险从而对收购带来更大影响。
随着2021年1月1日生效的《企业稳定与重组法》,德国的重组实践将发生深远的变化,尤其是在许多公司受到新冠疫情的影响并在财务上受到重创时期。通过《企业稳定与重组法》,德国将2019年6月20日通过的旨在协调欧盟各成员国对重组的框架性规定的《欧盟第2019/1023号指令》转化为了德国法。
《企业稳定与重组法》使得企业能够在破产前的重组程序中进行重组。其包含了处理企业危机的各种措施,在疫情背景下,可能有效地帮助重组危机中企业。
根据《企业稳定与重组法》制定的重组计划,使债权人可以基于多数决定对公司的债权进行重组,这也是《企业稳定与重组法》的核心。可以在有法院参与或没有法院参与的情况下,对重组计划进行谈判和表决。与破产程序相比,重组程序中的法院参与程度一般较低。
《企业稳定与重组法》的出台,使公司的财务重组不必直接通过破产法。其中的新规定也让在大多数债权人支持的情况下对公司重组成为可能,而不必担心重组会因为个别利益相关者的抵制而受阻。类似程序以前主要存在美国(第11章)和英国的相关法律(《重组安排计划》)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