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并购交易后,标的公司未使用税务亏损结转仍存在保留(或“被挽救“)的可能
即使收购者在5年内累计收购了标的公司超过50%的股份,在以下三种情况下,未使用的税务亏损结转仍可与未来年度利润进行抵扣。
1. 隐藏价值条款
在标的企业被同一收购者或其关联企业累计收购超过50%以上的股权的情况下,若被收购企业在德国境内资产存在隐藏价值,那么与其隐藏价值总额相当的税务亏损结转仍可保留,并用于与被收购企业未来的经营利润相抵扣。例如,被收购企业在收购时间节点的未使用税务亏损为100万欧元,其企业资产中含有隐藏价值为60万欧元,那么收购完成后,只有60万欧元的税务亏损结转可与未来企业利润相抵扣,其余的40万欧元税务亏损结转会失效。
在这里,被收购企业资产的隐藏价值是指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以及权益资本的账面价值的差异。通常情况下,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与并购交易中的买价相符,但在交易价格无法充分体现公司股份的公允价值的情况下,企业需要通过出具估值报告来确定被收购企业资产的隐藏价值。
2. 重组条款
除了隐藏价值条款外,2008年金融危机时引入的重组条款,即如果投资者以重组为目的对另一家企业进行收购,则被收购企业的税务亏损结转继续被使用。这里,重组的具体目的在于改善被收购企业的偿还债务能力以及消除被收购企业资不抵债的情况,同时投资者还要保持被收购企业基本运营结构不变。
所谓“保持被收购企业基本运营结构不变”,德国税法做出了比较清晰严格的规定:公司必须继续遵守已缔结的公司协议和工作场所条例;在收购后的未来五年内,这五年内的工资总支出不低于被收购时工资支出的400%;或在收购节点后12个月内投资相当于被收购企业总资产的25%的营运资本。若被收购企业在被收购时或被收购以后5年内停止了原来的业务运营或变更了行业,那么就不能使用“重组条款”来保留税务亏损结转。
重组条款的出台基于对以下两个原因的考虑:第一,由于无法利用过去的亏损,企业需要缴税,那么刚刚恢复实力的企业将减少流动资金,这对重组会产生不利影响。第二,与竞争对手相比,被收购的企业经历了股权结构的改变,这在竞争上处于劣势。
3. 可持续经营税务亏损结转
在公司股权被同一投资者收购超过50%以上的情况下,若公司自成立以来或在收购时间点前3年内,其业务运营始终保持不变,并在收购完成后仍保持不变,那么现有的亏损结转额可以通过申请转为可持续经营税务亏损结转。
这项规定对于不满足隐藏价值条款要求的初创企业十分有利。对于初创企业而言,吸收新股东或更换股东通常是公司融资的主要手段。
但如果发生以下不利事件之一,则企业可使用的可持续经营税务亏损结转会在不利事件发生的当年失效:
– 暂停业务运营
– 增加一个不同的业务目标(例如:变更行业)
– 拓展其他业务活动
– 参股一家合伙制公司
– 成为一个纳税集团的主体
– 股东将资产以低于市场公允价值的价格转让给被收购企业
可持续经营税务亏损结转需要与(常规的)税务亏损结转分开列示以及确认。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可持续经营税务亏损结转不受“最低征税”的限制性,所以相较(常规的)亏损结转额,可持续经营税务亏损结转应被优先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