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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判决在德国的执行——企业的新机遇

陆德律师事务所 —— 德国中国商会咨询网络成员

迄今为止,中国法院判决尚无法在德国得到承认和执行。许多中国富商将财产转移到欧洲,从而逃避强制执行,这对许多(中国判决中)的债权人来说,是很令人不满的局面。然而,中国最近的发展为改变这种状况带来了转机。那么,中国法院判决如何能在德国得以承认和执行呢?

  1. 执行的出发点: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的标准

到目前为止,中德两国尚未就相互承认和执行法院判决达成任何多边或双边协议。因此,如果中国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要在德国得到承认和执行,需适用德国《民事诉讼法》的基本规则。根据该基本规则,外国判决的执行需先向德国法院申请单独的执行决定(即执行裁定,Exequatur)。据此,外国判决得以在德国承认和执行。

德国《民事诉讼法》第328条规定了不予承认的情形,只有在不予承认的情形均不存在的情况下,外国法院判决方可执行,即,判决作出国法院对该案具有国际管辖权(第1项);在诉讼程序启动时,被告的诉讼权利得到保障(第2项);不存在在先的相反判决(第3项第1选择);此前在德国不存在就同一事项的未决诉讼(第3项第2选择);判决的承认和执行符合德国的公共秩序(第4项);与判决作出国之间存在互惠关系(第5项)。

而前述互惠关系一直是中德两国之间执行法院判决的核心问题所在。就在2021年,萨尔布吕肯州法院(Landgericht Saarbrücken)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一项中国民事判决。但是,这一拒绝裁定是否正确?在2025年当前的事实和法律情况下,德国这一司法判例是否仍会维持不变?

德国法院判断中国判决是否可以在德国得到承认和执行的准绳,是迄今为止中国作出的(承认和执行)裁定。中国判决只有在以下情况下可在德国得到承认,即在类似条件下,相应的德国判决在中国也会得到承认。根据德国的法律理解,决定性因素不在于抽象的法律状况,而是主要取决于另一国(此处即中国)的实际承认实践(即“实际互惠”)。因此,判断中国民事判决是否有可能在德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关注中国目前的发展状况。

2.中国的发展状况

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到21世纪初,中国法院对“实际互惠”这一概念采取了严格的解释,只要缺乏外国法院执行中国判决的先例,也拒绝承认外国判决。例如,2003年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一项德国判决。

约自2013年起,中国法院开始改变对互惠关系的严格解释,转而采取更为灵活的处理方式。2013年以来,中国法院共作出了三项承认德国法院判决的肯定性裁定。例如,2013年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了德国蒙塔鲍尔地方法院(Amtsgericht Montabaur)作出的破产程序启动裁定,并援引了柏林州高级法院2006年的一项肯定性裁定,该裁定承认了一项中国判决。

2015年,中国大连另一法院也作出裁定,承认了一项在德国法院审理过程中达成的和解协议的效力。

此外,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在2015年和2019年分别就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发表了积极意见。

尽管在此之后,萨尔布吕肯州法院(Landgericht Saarbrücken)在2021年仍作出裁定,以不存在互惠关系为由拒绝承认和执行一个中国判决。但是,萨尔布吕肯州法院的这一裁定对互惠关系的解释过于严格,已然值得商榷。因为原则上,即使相关外国尚未作出任何裁定,德国法院也必须假定存在互惠关系,以避免出现“僵局”。然而,萨尔布吕肯州法院甚至不认可中国已经作出支持承认和执行德国判决的裁定,理由是该裁定“仅属个案”。从裁定理由来看,律师方面也似乎未能进行必要的进一步解释以及阐明中国已有的司法实践,而实践中已不仅限于一个肯定性裁定。

无论如何,基于当前的发展状况,可以得出以下(中国)支持承认和执行的理由:

2022年,中国最高人民法院组织了一场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关于涉外商事海事审判工作的会议。在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终对“互惠”这一概念作出官方解释,并明确指出,今后应适用“法律上的互惠”原则,而非严格的“实际互惠”原则。也就是说,只要外国法律未明确排除承认中国判决,或者存在反映相互尊重对方判决的外交或政府间共识,即可认定存在互惠关系。同年,上海海事法院首次基于这一原则承认了一项英国法院作出的支付令判决。

2023年1月,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也作出裁定,承认德国亚琛地方法院(Amtsgericht Aachen)作出的一项指定破产管理人的破产裁定。在该案中,中国法院在承认德国判决时适用了“法律上的互惠”原则。尽管该裁定不能直接适用于支付令。

在此背景下,如果了解德国法院在跨境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实践,还可找到大量有说服力的论据支持(德国)判决得以(在中国)执行。

3.程序

实践中如果希望中国判决在德国得到承认并执行,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第722条,必须向有管辖权的州法院(Landgericht)提起确认之诉。该程序的启动不受期限限制,因此也可适用于时间较为久远的中国判决,只要该判决在中国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仍可执行。该程序属于常规审理程序,由于州法院存在强制要求律师代理的规定,必须聘请在德国具有执业资格的律师参与案件。在此情况下,聘请专业律师是非常有必要的,因为证明存在互惠关系的举证责任由原告方承担。类似萨尔布吕肯州法院的错误裁定应予以避免。此外,还存在诸多其他未成文的诉讼隐患,如果缺少德国律师的专业协助,可能会导致判决无法得以执行。理想情况下,在中国审理阶段就应尽早咨询德国律师。

4.

目前已有充分的理由支持中国判决在德国得到承认和执行。作为跨境执行领域的法律专家,我们已制定出相关策略,助力企业在德国执行其中国判决。

如果您有需要在德国执行的裁判文书,我们很乐意进一步了解您案件的具体情况,并为您提供个性化的专业服务。

作者

 

Katharina Klenk-Wernitzki(凯琳)

Iman Bayrouti

Dr. SHEN Yuan 沈媛博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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