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企业社会治理——《供应链法》对企业及其中国供应商的影响
引言
2023年1月1日起,《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法》(Lieferkettengesetz,以下简称“《供应链法》”)开始生效实施。这部法律旨在确保全球供应链中的人权和环境保护标准得以遵守。德国大型企业不再能自由决定是否要在其供应链上承担企业社会生态责任,而是必须依法承担这一责任。这使得德国企业的外国供应商,包括中国供应商,也成为关注重点,因为他们也必须间接地遵守法律规定的标准。同时,欧盟委员会通过其规范企业供应链尽职调查的指令提案,正在计划制定比德国法律更为严格的环境、气候和人权保护标准。
《供应链法》的适用范围
德国《供应链法》规定,员工人数超过3000人的企业有义务以适当的方式对人权和环境风险采取预防措施,并杜绝侵犯人权和违反环境标准的行为。《供应链法》以11项国际人权公约为基础,并强调其所保护的法律立场,如禁止雇佣童工、禁止奴役、禁止无视劳动和健康保护标准以及禁止生产有害环境的产品。2024年起,《供应链法》将扩大适用于员工人数超过1000人的企业。
尽职调查义务
为了保障人权和环境,《供应链法》规定了企业的尽职调查义务。法律虽没有要求企业达成完全没有雇佣童工、侵犯人权或危害环境的“完美供应链”,但企业必须努力采取适当的措施,识别、减少或防止供应链上的人权和环境风险。例如,企业应在内部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分析包括企业内部及其直接供应商在内的供应链上的人权和环境风险,发布关于人权政策的原则声明,采取预防措施,在发现存在侵犯人权或违反环境标准的情况下采取救济措施,以及履行尽职调查的记录和报告义务。
《供应链法》对中资企业和中国供应商的影响
德国企业必须对其生产产品所必需的合作伙伴(即直接供应商)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例如要求供应商通过合同形式保证其遵守人权和环境保护要求,或采取监督机制和提供培训以实现供应商的合同保证。这也会影响到外国(中资)企业,因此企业必须严格审查其在中国的采购供应链。通常,中国(直接)供应商在组织结构上与德国企业的经营业务有关联。例如,德国企业在中国的采购部门是其自身经营业务的一部分。但是,即使一家德国企业在中国投资设立子公司,并在子公司的经济、人事或组织方面施加“一定的影响”,该德国企业也必须遵守其对中国子公司的尽职调查要求。因此,作为德国企业供应链中的一环,中国供应商须面临在环境保护、就业条件或商业道德等方面更加广泛的合同义务。对于间接供应商,德国企业也要采取某些必要的措施。因此,企业会将其对间接供应商的义务转嫁给直接供应商,直接供应商则必须实施更加严格的管理体系,并面临第三方认证和审计。这些都会导致供应商的成本增加。特别是考虑到欧盟计划在不久的将来推出要求更为严格的欧盟指令,中资企业和中国供应商应持续关注相关立法动态,并在必要时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
违反《供应链法》的后果
德国联邦经济与出口管制局(BAFA,以下简称“经济与出口管制局”)可以在企业违反尽职调查义务的情况下,要求企业在3个月内制定整改方案并给出具体的实施时间表。此外,经济与出口管制局还有权问询员工,进入企业巡视并对相关文件进行检查。企业违反义务的行为可能被处以最高5万欧元的罚款。对于年营业额超过四亿欧元的企业,甚至可能被处以高达其平均年营业额2%的罚款。此外,违反义务的企业,(最长)3年内不允许参加政府的公开招投标。《供应链法》没有规定对相关人员的民事责任。
欧盟指令提案
2022年2月23日的欧盟供应链指令提案涵盖了更为严格的尽职调查要求,将会影响更多的企业。该指令提案适用于:(一)员工人数超过500人且年营业额达到1.5亿欧元的企业,以及(二)员工人数超过250人且年营业额达到4000万欧元的企业,且这些企业的一半营业额来自“高风险行业”。高风险行业包括纺织和皮革业、农业、渔业和林业、食品生产以及开采石油、天然气、煤炭和金属等原材料的行业。与《供应链法》相比,欧盟指令具有域外效力,即它也适用于在欧盟年营业额达到1.5亿欧元,以及在欧盟年营业额达到4000万欧元且其全球营业额中至少有50%来自上述风险行业的第三国企业。欧盟指令提案中的尽职调查义务不仅适用于直接供应商,而且延伸到整个价值创造链。这包括各级直接和间接供应商的所有产品和服务,即也包括客户和产品的处置。但这里以“已建立的业务关系”为前提,即旨在持久的直接或间接业务关系,而不仅仅是价值创造链的一个从属部分。违反欧盟指令的后果也将更加严重:除了公法方面的制裁外,与德国《供应链法》相区别,还有民法上的损害赔偿责任。如果没有达到相关要求,受影响的各方可向企业要求损害赔偿。
结语
《供应链法》带来了新的挑战,反映了广为人知的“环境、社会和治理”(ESG)发展趋势。通过具有社会、环保意识和符合人权的公司治理来建立可持续的供应链。德国和欧盟企业未来在选择供应商时,不仅会关注价格,同时也会考察供应商是否符合人权和环境保护方面的相应标准。如果中国的供应商能提前部署、迅速采取行动,主动与采购方沟通,并积极取得第三方认证,定能确保比其他供应商更具竞争优势。
作者:
沈媛博士,法学硕士
Madeleine Martinek博士,法学硕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