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派遣指令更新和技术人员移民法能为德国本土就业市场和在德国际公司带来什么?
当前,即使在德国 – 欧洲最强大的经济体,也面临着严重的专业技术工人的短缺问题。熟练的专业技术人员被认为是一个决定性的经济因素,这就是为什么德国本土公司,以及许多在德国的国际公司越来越多体会到其在德国的运营和发展受到技术人员短缺的强烈影响。
在德国以及整个欧洲这一大背景下,欧盟出台了《欧盟派遣指令 (Richtlinie (EU) 2018/958)》,于2018年7月开始生效,旨在改善技术工人短缺问题,并规定其成员国在本国立法中也要将其引入。相对应的,在德国,雇员派遣法(Arbeitnehmer-Entsendegesetz AentG)的修正案于2020年7月30日生效,主要核心信息是除了少数例外情况,在员工派遣领域也应该执行“同工同酬“的原则。此外,修正案还涉及改善派遣员工工作条件以及改善为在德的外国员工提供的咨询。
为了吸引更多的海外技术人员,为其进入德国劳动力市场铺平道路,2020年德国生效了《技术人员移民法(Fachkräfteeinwanderungsgesetz,FEG)》,主要简化了从欧盟以外第三国来德的技术人员移居德国的法律规定。根据《技术人员移民法》,在这里技术人员是指任何1. 在德国完成职业培训或同等的外国职业培训(受过职业培训的技术人员)或2. 拥有德国大学学位、或被认可的外国大学学位或与德国大学学位相当的外国大学学位(有学术教育背景的技术人员)。
《技术人员移民法》中的核心变革有例如,除非与法律规定相悖,技术人员都有申请以工作为目的的居留许可的权利;针对短缺职业的瓶颈考虑不再适用,也不再有(本地劳动力)优先权检查;为技术人员在德国就业、申请职业资质认可以及职业培训引入加速程序,旨在使今后技术人员给在德国的受聘和就业更加有效。
但是在实践中,新法是如何让外国技术人员更好的在德国被雇佣?在国际集团和公司中,派遣指令旨在让这类派遣更灵活,例如,借助于ICT(Intra-Corporate-Transfer,公司内部派遣)和移动ICT卡或人员交流(Personalaustausch)的模式。以上模式都属于在欧盟范围内的有限期的就业。被派遣的员工与其外国雇主的雇佣关系继续存在,在原劳动合同的基础上还需要一份派遣信或者派遣协议,其中需要包含员工在派遣期结束后重返派遣国雇主处的保障,规定员工在德国的工作任务和内容,以及考虑到德国当地法律要求的工作条件,以落实派遣指令更新中规定的在德国所有员工机会平等、同工同酬的原则。
对于ICT企业间派遣的模式,重要需要注意的是技术人员的职业资格资质和高校学历学位是否符合企业间派遣的法规。德国当局会在申请程序中对职业资格和高校学历学位进行审核,只有完全满足《技术工人移民法》的要求,例如有通过承认的外国培训或大学学位,技术员工才能被授予ICT卡。
除了企业间派遣之外,国际员工交流(Internationaler Personalaustausch)也是在外国和德国企业公司之间员工派遣的另一种方式。国际员工交流的前提是必须是双向的派遣,德国当局在审核派遣外国员工到德国常设机构的时候,也会审核是否德国本地员工有被派遣去外国办公点。与ICT企业间派遣一样,国际员工交流也是有时间限制的,派遣期结束后应返回本国。
关于企业间派遣或国际员工交流模式,雇主和雇员还应该特别关注税务和社保相关规定。在税务角度上,原则上,雇员在其实际工作的地方承担社会保险责任(所谓的地域原则)。为了避免在德国和国外的双重保险和双重缴费,德国已经与多个国家签订了社会保障协议。德中两国也在社会保障方面达成了协议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与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社会保险协定(Abkommen zwisch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über Sozialversicherung)》,自2002年4月起生效。 适用范围为养老金和失业保险:只要符合协议中免除两费缴纳的要求,无论国籍,相关人员可以被免除两费的双重缴纳。否则,就适用地域原则,则员工要遵守其受雇的国家的社会保险条例。
从税法的角度来看,情况也类似。德国和多个国家之间都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议的协议。德国和中国也缔结了一项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议(Abkommen zwischen der Bundesrepublik Deutschland und der Volksrepublik China zur Vermeidung der Doppelbesteuerung auf dem Gebiet der Steuern vom Einkommen und vom Vermögen)。如果来自中国的员工被其中国雇主派遣到其德国常设机构工作一段时间(企业间派遣或者国际员工交流模式),并且报酬继续由中国雇主支付,不由德国常设机构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在本国(中国)的时间通常不超过183天。因此,他们的工资和薪金应在德国纳税,而母国没有对其征税的权利。
企业在安排员工派遣之间,建议对具体派遣案例事先进行税务和社保缴纳义务方面的审查,以确保在德国有足够的保障,同时尽可能避免双重税务负担。
派遣指令和技术工人移民法应为企业间的技术类员工的派遣带来更多灵活性和便利,如果经过了德国当局的详细审查,在规划派遣时提前考虑到当地的要求以及相关法律政策,满足所有要求,技术工人的派遣就可以得到批准。理想情况下,这既可以减轻德国本土市场的技术工人短缺压力,刺激经济,也为在德国经营的国际企业内部调动员工放宽了条件。
我们对雇主的一些建议:
1. 检查您的雇员是否属于同工同酬原则的范围
2. 如果要遵守同工同酬的原则,审查薪酬结构,必要时进行调整
3. 将平等要求纳入整个差旅报销流程中
4. 在执行派遣之前和期间,建议与两国经验丰富的税务顾问和当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和密切合作,详细分析个案,提前做好规划